80.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省自然资源厅)
  一、实施方式

  具体业务由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二、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省自然资源厅权益处  0431-88550064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权益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