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自2018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费率,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省人社厅)

  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要求,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57号),并分别将上述文件转发各地社保局,由省社保局信息管理处对系统进行及时调整,在原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截止到2018年4月30日的基础上,延长此项政策时间至2019年4月30日。经调度,各市县社保局已经全部落实此项政策,对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执行1%的缴费费率,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二、承办部门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

  三、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吉林省人社厅失业保险处  0431-88690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