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第一条开展相关工作。
1.项目受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及科技部火炬中心(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要求,采取网上(http://tas.innocom.gov.cn/)和纸件同时受理。
2.项目审批。吉林省科技厅收到申报材料后,网上核审,并将审核结果报财政厅、税务局、商务厅、发改委等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由五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评审通过,由五部门联合下发认定文件,并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
二、承办部门
国家由科技部火炬中心承办,吉林省由科技厅牵头,联合财政厅、税务局、商务厅、发改委共同办理。
三、办理条件
1.在吉林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6.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要求。
四、业务处室联系电话
省科技厅火炬办 0431-88910207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0431-88550905
省税务局所得税 0431-88994258
0431-81895561
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 0431-85663685
省发改委高技术处 0431-88904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