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办法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即可。
1.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2.城市人口 50 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3.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二、承办部门
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三、申报依据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外资处 0431—88906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