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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惠企惠民政策手册

第四节 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 政策要点 减少各企业用能成本
    服务对象 农产品加工业
    支持方式 1.农产品初加工按照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范围:是指各类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及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不区分实施主体性质(自然人还是企业),凡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的工艺流程均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如工艺流程为整体工艺,其中有初加工和非初加工环节的,对工艺环节进行分表计量执行相应类别电价;如无法分表,应按不同工艺环节区分电量执行相应类别电价;区分电量应双方认定或协商确定(按用电容量比例分算)。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向其收取的基本电费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电量比例相应容量比例扣减,扣减后容量不满315KW的按315KVA容量收取基本电费。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18〕173号)
    服务部门 省发改委
    政策咨询 吉林省发改委:0431-88904572 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 政策要点 减少各企业用能成本
    服务对象 农业
    支持方式
    2.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合理制定辖区内国管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根据供水计量设施的完善进度适时核定各环节水价,将农业水价逐步调整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市(州)、县(市)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对不具备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条件的,可暂以项目投资概算或可研报告为基础核定。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并根据水利主管部门确定的农业水权和用水定额情况,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政策依据 《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6号)
    服务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委员会、自然资源厅
    政策咨询 吉林省发改委:0431-88904572 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 政策要点 减少各企业用能成本
    服务对象 一般工商业
    支持方式 3.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目录电价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12分钱;泵售电价相应调整。取消大工业用电类别中优待类电价。取消大工业用电中的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铁合金生产用电、离子膜法氯碱生产用电的优待类别电价,归并到大工业用电类别电价中。
    政策依据 《关于第一批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23号)
    服务部门 省物价局
    政策咨询 吉林省发改委:0431-88904572 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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