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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点 | 养老金发放 |
服务对象 | 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 |
支持方式 | 1.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分年龄段加发基础养老金;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城乡居民,继续实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制度。 2.对65周岁及以上和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可再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同时,各地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制度。 |
政策依据 | 《吉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吉卫联发〔2018〕87号) |
服务部门 |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政策咨询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431-88690663 0431-88690692 吉林省财政厅 0431-88550958 |
政策要点 | 养老金率 |
服务对象 | 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
支持方式 | 1.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6%。 |
政策依据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6号) |
服务部门 |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
政策咨询 | 省直行业养老保险:85821816城镇养老保险:85856911 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5821870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116782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8582182 |
政策要点 |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缴费基数 |
服务对象 |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
支持方式 | 1.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
政策依据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6号) |
服务部门 |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
政策咨询 | 省直行业养老保险:85821816城镇养老保险:85856911 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5821870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116782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8582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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